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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中国基层纪检改革的智慧
更新时间:2014/12/1   浏览次数:

 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再次成为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由此把承担反腐重任的纪律检查机关推向前台。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为有效推进反腐进程,提高反腐效能,需要改革和完善纪律检查机关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集中反腐力量。中央纪委曾在党的十八大上明确承诺,“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体制,加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强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加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力图通过体制机制建设,加大反腐力度,提高反腐效能。

中国式纪检监察机关的改革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也缺乏成熟的域外经验可资借鉴,只能通过收集和整理本土经验,依靠中国智慧,甚至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式地探索和尝试。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两次通过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增设纪检监察室等方式厘清职责,聚焦主业,在一定程度上“集中火力”主抓贪腐案件的查办和惩治,并通过设立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来解决“谁来监督纪委”的问题。这些改革在中央层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效推进了中国当前的反腐进程。但是,对于在基层发挥重要作用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来说,如何通过改革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的反腐任务,中央尚缺乏明确的改革路线图,这就需要各个区县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地方特色,探索适应本地水土的当地模式,也为全国改革担当“试验区”。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改革在过去几年进入了一个比较活跃的时期。许多地方的纪检监察机关围绕机构改革、职能优化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改革试验,形成了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改革模式。过勇、宋伟合著的《中国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一书率先对涉及20个省市自治区的136个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案例进行了归类研究,分析各种改革模式的优势和不足,探讨不同的改革模式和发展趋势,为县级乃至全国层面的纪检监察机关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创新实践过程中,各个地方由于改革方式的不同形成了多种具有差别的改革创新模式。该书摈弃传统媒体在报道时直接以地方或地方领导命名的方式(如“张家界模式”、“曹克明模式”等)来概述各地的纪检监察机关改革,而是采取更加专业的方式,从改革创新对象的角度,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分为横向空间改革和纵向空间改革。横向空间改革是对县纪委监察局内设职能科室进行改革创新,纵向改革是对所管辖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或派出机构进行改革创新。从现有的136个改革案例可以看出,横向空间改革分为:大科室模式(按职能性质将原有科室进行聚类合并,形成“职能大科室”)、一体化模式(吸纳与纪检监察相关的职能机构,形成“大纪检”)和机构增设模式(在原有职能部门基础上增设新部门,典型例证是成立预防腐败局);纵向空间改革分为:撤点设片模式(撤销派驻机构或乡镇的纪检监察部门,成立统一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留点设片模式(在保留派驻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上,成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和混合模式(综合运用撤点设片模式、留点设片模式与原派驻模式)。
如何评价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这些改革是一个难题,并将直接决定对现有改革的认识,乃至对未来改革的设计。《研究》一书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的四个主要职能(教育、惩治、预防和监督)入手,将其作为评价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改革效果的重要标准,力图全方位展示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改革。由此看来,横向空间改革中,“大科室模式”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具有积极效果,“一体化模式”则可能由于职能过度扩张反而会削弱纪检监察机关的原有职能,“机构增设模式”尽管可能提高某一方面的职能,但对于四个职能的全面提升则没有产生实际效果。纵向空间改革中,派驻机构和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机关在教育、预防方面的履职效果变化不大,但惩治、监督职能得到了一定的强化。在惩治方面,新成立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所提升,办案能力得到了有效加强。在监督方面,尽管改革后仍然存在“同体因近而难监督,异体因远而监督难”的困境,但一些地方通过提高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级别、赋予相应领导干部更多的权力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其权威性,从而推进了对监督困境问题的解决。
从改革前后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成效的变化情况来看,惩治职能的变化最明显,无论是横向改革还是纵向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惩治职能。监督职能的变化尽管没有像惩治职能那么明显,但也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教育职能和预防职能相对来说变化不大。《决定》一书认为这种改革是缺乏从战略层面进行统筹规划导致的不全面、不协调,因此建议未来改革应当是系统性地提高四个方面的履职成效,全面提高反腐败体制机制的运行效率。对此,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分析,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这种改革恰是顺应时代的需要,在承担的职能上分清主次,一定程度上效仿中央层面的改革,集中力量用于侦办腐败案件,适当剥离此前承担过多的教育和预防职能。
诚如《研究》一书所考察的美国、英国和韩国的反腐败机构设置,尽管这些国家在政府层级划分、制度建设过程和历史文化背景等方面有很大差异,但它们在基层行政区域的反腐败机构设置上却有相通之处,层级差异性便是其中之一。基层反腐败机构并不是简单复制上级的机构设置,而是结合基层实际情况采取一种灵活的变通方式。但不管如何设置反腐败机构,惩治和监督始终是各国反腐败机构的主要职能。为此,《研究》一书提出构建的“T县模式”倡导县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要“聚焦中心任务,大幅度提高办案能力”,将预防职能主要交由中央和省级派驻机构承担,以此为县级纪检监察机构减负,真正实现其“有所为,有所不为”,便堪称是既融汇了当前中国反腐形势日趋严峻的时代需要,又把握了地方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职能需求提出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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